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县**区**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至2019年11月21日,陈某甲(另案处理)以每天支付人民币600元租金的方式租用黄某某(另案处理)位于闽侯县**镇**坊**村**号**楼**房间开设赌场,赌场使用牌九进行赌博,后陈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陆续加入赌场。赌场约定陈某甲占6.5成股份、陈某占2成股份,吴某某占1.5成股份,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90000元。其中陈某甲获利人民币30000元,陈某获利人民币12000元,吴某某获利人民币4000元。赌场经营过程中陈某甲聘请陈某乙(另案处理)负责赌场管理,陈某甲还聘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赌场负责记账、发放工资、结算分红,胡某某获得工资人民币1800元。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经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赌场从事的是一般劳务性行为,无赌场股份,也未领取高额工资,且胡某某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