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1********,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贵州省德江县**镇**村**组,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至5月,路某某、胡某、某某、某某在本市花果园S2区7栋3单元2802号2803号2804号房,以组织赌客打大麻将并抽水获利的方式开设赌场,并雇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负责赌场日常管理、资金结算,2020年5月18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到达该赌场,查获涉赌人员、赌资、赌具若干。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