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1********,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贵州省德江县**镇**村**组,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至5月,路某某、胡某、张某某、赵某某在本市花果园S2区7栋3单元2802号、2803号、2804号房,以组织赌客打大麻将并抽水获利的方式开设赌场,并雇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负责赌场日常管理、资金结算,2020年5月18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到达该赌场,查获涉赌人员、赌资、赌具若干。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