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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遵义市播州区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公寓**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犹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闲聊”APP软件中分别建立两个聊天群,将胡某某、周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100余人拉进两个聊天群内,为群成员在“弈乐贵州贵阳麻将”软件中开设房间,并在房间内充值开房所需的“钻石”,供群成员进行赌博。参与打麻将的赌博人员将每局的战绩图发送到犹某某建立的“闲聊”APP聊天群内,赌博人员通过战绩图在聊天群中以每分2元的赌注进行结算。输分的人员将相应的钱以红包的形式发放在聊天群中,由赢分的人员点击领取,赢分最多的人领取红包后,需向犹某某发送4元的红包作为“房费”,由犹某某点击领取。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夜间犹某某休息期间,帮助犹某某去领取房费后发送给犹某某,共计帮助犹某某领取房费约8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犹某某共抽头获利243408元。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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