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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Z15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院**号,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大道**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年初开始,杜某甲伙同杨某某、税某某、杜某乙、周某某等人组建网络赌博代理工作室,该团伙分成4股,其中杨某某、周某某各出资1万元各占1股,杜某甲、税某某各出资5千元共占1股,杜某乙未出资而是以负责夜班上、下积分的方式占1股。

该团伙由杨某某负责管理工作室账目和白天上、下积分,杜某乙、周某某负责夜班上、下积分,杜某甲、税某某负责网络宣传推广赌博APP招揽赌客,后于2019年12月聘请胡某某负责上、下积分工作。胡某某通过底薪加提成的方式获利。

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已将所获的28836元全部退赃。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827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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