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黔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91989********,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黔江区**街道**路**号**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5日、11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8日退回黔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黔江区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2月24日补查重报,
黔江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伙同梁某某、侯某某在重庆市黔江区八一基地酒店、玫瑰湾酒店、金冠酒店开房组织人员赌博,参赌人员有侯某某、梁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秦某某、任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姚某某、田某某等人,该赌博场地经营时间长达2个月左右,参与人员10余人,胡某某伙同梁某某、侯某某开设赌场期间抽头盈利4万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黔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聚众赌博,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具体每次参赌人员是否达到三人以上,无充分证据证明每次赌博的抽头渔利金额,故黔江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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