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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镇**村**组**号,现住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另案处理)自2019年2月份以来,同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在乐山市市中区若水苑小区成立工作室,从事代理赌博游戏招揽赌客在网上赌博犯罪活动。其先后成立四季皇朝工作室、云乐、梦宝工作室;其中刘某某作为老板,负责购管理、购买游戏币、招聘人员等工作,并给予工作人员一定的提成;梦宝工作室负责人员为被告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工作人员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谭某某等人。胡某某自2019年12月在工作室上分,领取自己机台19%的利润作为报酬。2020年4月,工作室被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扣押在案的财产,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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