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95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嘉善县**镇**村**港**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中旬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嘉善县**镇**小区自建房内多次组织不特定人员用扑克牌以“梭哈”、“黑桃A”及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视力三级残疾,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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