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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公诉刑不诉〔2020〕56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3********,汉族,中专文化,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蓬安县**镇**街**号**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蓬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0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初,刘某某邀约杨某某、胡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等人在蓬安县英伦庄园茶房、红咖啡、相如之心、柏亚酒店、柏皇酒店以打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不等的成都血战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规定每局赌博时长为3至4个小时,并按照打多大、每把收入达到1600以上就从中抽多大,每局抽10次,从中抽取牌钱,以此获利。2018年6月14日,胡某某因在该赌博场子输钱过多,遂向刘某某提出入股该赌博场子,在其入股三日后于2018年6月18日退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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