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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强迫交易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23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女性, 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13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整形美容医院进行美容咨询,由被不起诉人胡某等人接待,被害人张某某称自己只有6000元,在该医院的介绍下让张某某办理美容分期贷款,在办理分期贷款时张某某放弃贷款,称可以打电话给男朋友送钱来一次性支付。之后被不起诉人胡某等人一直陪着张某某等其男友,被害人张某某就打了辆滴滴车后谎称其男友到了,随后,被不起诉人胡某让司机把车开到医院的停车场。当知道滴滴车司机不是张某某的男友时,被不起诉人胡某便和张某某发生了争吵和拉扯,被不起诉人胡某为了让被害人张某某跟着自己回医院,动员其办理美容手术的分期贷款,在拉扯过程中趁机抢走张某某的手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被害人存在过错,被不起诉人胡某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涉案财物已归还被害人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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