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现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月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与胡某乙借款纠纷一案,由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拒不执行还款义务。于2016年3月30日将自己名下位于福建省武夷山市茶场正岩小区2层201号的房产(房屋面积178.23平方,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字第201600705号)以五十八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变卖,所得款项未向申请执行人胡某乙还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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