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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夏邑县**镇政府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住夏邑县******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原告高某某起诉被告李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豫1426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高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8万元、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保险费31980元,被告胡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判决生效后,李某某、胡某某不予履行。原告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夏邑县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进行执行,被执行人胡某某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2020年8月24日,胡某某与高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胡某某已支付12万元,并用位于夏邑县**路**城**号楼*单元*层**号商品房作价50万抵偿给高某某,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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