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7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抓获归案,8月2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4日,旷某某通过胡某某开办的衡阳***民间资本投融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介绍,借了150万元给衡阳**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约定利息为月息1.5%,借期为一年,湖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此笔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7月14日借款到期后,衡阳**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只归还了50万元本金,其余100万元本金要求延期还款,利息仍是按月支付。2016年12月开始就没有按期支付利息了,旷某某和旷某某的老婆因为投资的钱要不回闹离婚,希望胡某某写个承认书,承若衡阳**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欠旷某某的100万,延期半年,如果未能偿还由胡某某先行代偿,2016年7月30日胡某某写了一份承认书给旷某某。2017年11月22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旷某某对胡某某、衡阳**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湖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的民间纠纷一案,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胡某某的财产,发现胡某某名下有三辆小车,持有80万股权,银行存款有两万余元,鉴于胡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8年11月22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对胡某某作出拘留决定书,因找不到胡某某,故无法执行。2018年12月13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向冷水滩公安分局移送案件,胡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在衡南县**镇**村**组被抓获。2019年8月22日旷某某与胡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胡某某按协议先后付款50万元给旷某某,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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