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92********,四川省泸州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武侯区**栋**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于2020年7月22日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陈某某(另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了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陈某某、张某某(另处)合伙注册成立了青白江**餐厅(个体工商户性质),并安排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注册为经营者。陈某某、张某某对该餐厅运营实际控制,胡某某负责日常部分管理,并获取报酬。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该餐厅因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共计30人19万余元。2019年9月11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对涉案的**餐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同月17日再次向胡某某、合伙人陈某某(短信通知)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配合调查。胡某某在接到通知后,便向陈某某、张某某进行了汇报。次日胡某某前往区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接受询问,陈某某未前往。同日劳动监察部门向胡某某直接送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2019年9月20日前足额支付员工工资。随后,胡某某便将此事汇报给了陈某某、张某某,三人并进行了当面磋商。2019年9月25日,因仍未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犯罪线索移交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2019年10月2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次日,陈某某支付了少部分工资。
2019年12月10日,民警在青白江区大同镇大同路111号13栋3单元4楼8号将陈某某挡获,次日陈某某支付了员工部分工资。2019年12月17日张某某支付了员工部分工资。截止2020年8月17日员工工资支付完结。
2020年1月8日胡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履行了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获得被害人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作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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