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挪用资金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暂住地北京市顺义区**镇**园**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8年12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根据管辖规定,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月14日、3月27日至4月2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1月4日至1月18日、3月15日至3月29日、5月27日至6月11日)。

北京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为**房地产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并拥有30%股份。2007年12月,北京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回购**房地产公司部分持有的南沙滩地块,并于2007年12月至2010年6月先后支付**房地产公司9500万元土地回购款。胡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9500万元资金先后转入北京睿彬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及胡某甲个人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