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挪用资金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3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园小区第*届第*任业主委员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经选举担任本市拱墅区***园小区第*届第*任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主任。任职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多次代表业委会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小区商业用房的租户收取租金,其中包括**路217号、219号商铺。

2017年4月10日、2018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分别向承租**路217号商铺的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管公司”)收取租金7万元、1.75万元,合计8.75万元,后胡某某将前述款项挪作个人使用。2018年11月左右,经**物管公司与业委会协商,实际应收租金调整为7.5万元。同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通过将前述费用退还给**物管公司,再由该公司上交业委会的方式返还被挪用的资金。

2017年8月22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向承租**路219号商铺的**法律服务所收取租金5.05万元,后胡某某将前述款项挪作个人使用。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通过将前述费用退还给**法律服务所,再由该法律服务所上交业委会的方式返还被挪用的资金。

2019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相关清单、***园业委会文件、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截图等;

2.证人尉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毛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还全部款项,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