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8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5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路**生活区**号楼**单元**号,现住海口市美兰区**大道**号**城**座**房。因挪用资金嫌疑,于2019年1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害单位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广场**。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4年1月份开始,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代表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全省开展智能水电表销售业务,负责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以及收取货款。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胡某某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将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琼海**项目一期货款人民币4万元、海南**实业有限公司**四期项目货款人民币6万元、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期项目货款人民币11万元、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口**项目货款人民币3万元,共计人民币24万元挪归自己所用。**公司得知其行为后,要求胡某某退回被挪用的资金,但胡某某拒绝退还并逃匿。直至2019年1月3日,胡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才将其挪用的货款人民币24万元退还,并取得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认定的胡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查清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与海南**实业有限公司合作期间究竟参与了多少个项目,除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涉案项目外,胡某某是否参与其它项目,其他项目准确的合同金额,项目回款情况,该领取的提成是多少,有没有领取,于何时领取等内容没有查清,无法计算出胡某某挪用公司钱款的准确数额,亦无法确定所有款项均是被胡某某所挪用,进而认定胡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综上,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认定胡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陈海华
检察官助理:黎燕燕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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