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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6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嫌疑人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 5月18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8日己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经补查,于2020年7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由新郑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4月20日20时在工作中发现,新郑市森林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19年4月21日立案进行侦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被抓获归案。2019年3、4月份,张某某在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家中先后2次非法收购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麻雀共计50余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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