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89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河南省固始县**乡**村**。因收受赃物,于2020年7月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行政罚款伍佰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程某某(另处)多次至乍浦镇**盗窃电缆线等物,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明知上述电缆线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价值12800余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已将上述电缆线退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已退赔所有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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