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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桂阳县**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明知没有合法来历凭证的情况下,在桂阳县团结乡购买了一辆隆鑫牌三轮摩托车使用至今。经查实,该车系株洲市**县**村村民刘某某于2016年1月10日被盗的车辆。经认定,该辆隆鑫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100元。

2018年3月22日,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买车系自用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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