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54********,汉族,初中文化,衡阳市**门卫室保安,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号,现住衡阳市**楼**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1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0年5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8月10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10日、9月1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我院于2020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系衡阳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尹某甲的姐夫,其涉嫌为尹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通过挂名持有四处房产:1.衡阳市蒸湘区**名筑2栋2单元**号,价值358452元;2衡阳市**水岸3栋**房,价值729648元;3.长沙市营盘路**号**御苑ABC-**房,价值2392119元;4.山东青岛李沧区**广场1**号门面,价值4087610元。四套房产价值共计7567829元。此四处房产具体情况如下:1.衡阳市蒸湘区**名筑2栋2单元**房原登记在尹某甲女儿尹某乙名下,尹某甲让胡某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将该房过户到胡某某名下;2.尹某甲安排胡某某到衡阳市**水岸售楼部办理交款、签合同等手续,一次性刷卡729648元购买了衡阳市**水岸3栋**房;3.尹某甲在长沙市以胡某某的身份购买了营盘路**号**御苑ABC-**房。后为了将此房出租,需要房主本人出面,其将胡某某带至长沙与租客签订了2份租房合同;4.尹某甲在山东青岛市以胡某某的身份购买了青岛李沧区**广场**号门面,并在青岛通过与胡某某视频委托的方式将此房出租。胡某某先后在尹某甲的安排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尹某甲,供其使用。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明知尹某甲用于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不明,却利用自己的身份通过挂名持有房产、开设银行账户等方式,帮助尹某甲收受、持有、管理违法所得财产,其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尹某甲因涉嫌受贿罪,被湖南省纪委监察委查办,认定其涉嫌受贿数额为206.6万元,受贿罪是上游犯罪。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下游犯罪,认定其涉嫌掩饰隐瞒的数额为756.7829万元,不符合常理。公安机关没有取到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具体数额,省纪委监委和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提供尹某甲涉嫌受贿案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尹某甲涉嫌受贿的金额中,有多少用于购买了上述四套房产和门面。尹某甲利用胡某某的名义办理的建设银行卡尾号(0467),购买房产和门面,里面有平时收受的有红包礼金、书法收入,以及收受他人贿赂等,无法核实哪些是违法违纪所得,哪些是受贿所得。该案尽管可以推定胡某某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主观明知,但是无法核实尹某甲涉嫌受贿206.6万元的资金去向,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具体金额。该案经过二次退补,公安机关也未取到相关的证据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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