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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_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2019年2月4日、2019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支某某(另案处理)、敖某某(另案处理)、欧阳某某(另案处理)、潘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郑某某(另案处理)作为江西**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在被告人梁某某(已起诉)、张某某(已起诉)的带领下利用购买的微信、QQ聊天账号冒充股民建立或者进入股票交流群交流,在交流过程中扮演炒股成功人士、股票专业老师等身份,以介绍股票知识的名义将被害人引入由被告人葛某甲(已起诉)、冯某某(已起诉)、葛某乙(已起诉)等分析师在新浪直播开设的网络直播间,并在直播间与分析师相互配合,采取故意提问透露邮票代码、发出虚假邮票盈利截图等方式帮分析师向被害人推荐公司“植物活化石—苏铁”邮票电子盘买卖,诱导被害人在该电子盘开设账户投入资金购买该邮票。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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