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邻水县**乡**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其前妻黄某某的母亲家,找黄某某处理婚后财产,在得知万某某是黄某某现任丈夫时,认为是万某某破坏其家庭,十分气愤,便用拳头殴打万某某的左下颚部,造成万某某倒地,致使万某某脑挫伤。经鉴定,万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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