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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5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住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12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家住汉寿县**镇**村**组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邻居被害人黄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黄某某用手打了胡某某一耳光,后胡某某用右手打了黄某某左手小手臂,致其左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黄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12日,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黄某某道歉,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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