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费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务农,住平邑县**镇**村**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山区**镇**村。
诉讼代理人丁某某,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0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周某某在**镇**村**木业因板皮数量问题发生争执,后胡某某将周某某右手殴打致伤,后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二级。
2020年3月25日09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到费县公安局探沂派出所探沂镇派出所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害人周某某右手第5掌骨骨折系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殴打所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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