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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四川省犍为县,住四川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审查后认定:

2019年6月7日8时许,在丹江口市**办事处**村**隧道施工工地内,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胡某某与张某某相互推搡对方,后胡某某将张某某摁到在地,导致张某某受伤。经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右侧第2、3肋骨腋前段骨折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但其系初犯、偶犯、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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