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0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乃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乃东路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乃东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28日凌晨2时48分左右,在山南市乃东路**娱乐会所楼梯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因被害人何某某调戏朱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被不起诉胡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及其朋友黄某某四人将何某某打倒在地后离开现场,打架过程中被害人何某某的鼻部受伤流血。同日凌晨2时58分左右,何某某回到**娱乐场所内后要查看监控录像,与场所内的胡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边某某上前劝说,因话语不和,被不起诉人边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及其朋友马某某发生了打架,后双方被场所内的其他人员劝开。凌晨3时4分左右何某某、马某某于**娱乐场所胡某某、王某某等人再次发生打架。被害人何某某与他人发生三起打架后,其鼻部受伤。经山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何某某的鼻部损伤进行鉴定,其鼻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乃东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五名被不起诉人分三次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肢体冲突,三次打架无共同犯罪意思联络,且均对被害人何某某面部有伤害行为,无法确定被害人何某某的伤情系哪一次伤害造成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乃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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