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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46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回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4日2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在义乌市**街道**KTV三楼走廊处因琐事与林某某发生纠纷,林某某心生不满踢了陈某某一脚,二人遂发生打架,方某某、柯某某、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见林某某被打,遂上前帮忙,林某某、方某某、柯某某、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KTV三楼电梯口处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陈某某右胸受伤。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胸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已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赔偿,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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