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6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修建房屋占路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抓扯后胡某某用石头将李某某面部砸伤。经兴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胡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与被害人系村邻关系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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