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0〕Z4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2327197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扎鲁特旗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将自己的13亩地给其姐胡某乙耕种,并在每年秋收之后向胡某乙收取使用土地的费用,2019年秋收之后,胡某甲向其索要土地租金,多次均未成功后便产生了拿刀吓唬胡某乙要钱的想法。2019年12月09日09时许,胡某甲将杀羊刀装进棉袄右侧口袋内再次去找胡某乙要钱,到了胡某乙家后发现毛立军和胡晓梅正在接生羊羔,于是胡某甲等毛立军和胡晓梅走后开始向胡某乙要钱,因胡某乙说没有钱,胡某甲随即、掏出从家中带着的杀羊刀并将其推进西屋衣柜旁,左手拽着胡某乙的衣服领,右手拿着刀在胡某乙面前比划要钱,二人推搡的过程中,胡某甲用刀将胡某乙捅伤,胡某乙倒地后胡某甲从其钱包中拿上1800元后离开胡某乙家中,胡某乙因失血过多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但胡某甲案发时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被鉴定为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胡某甲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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