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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86********,汉族,农民,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街**路**号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王某某系邻居,2018年7月29日20时许,二人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号楼相遇并发生争执,后双方在**号楼下互殴,过程中,造成王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胸10椎体压缩骨折等损伤;造成胡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等损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胡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胡某某的家属对王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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