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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69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130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来到嘉陵区**镇**村**组陈某某修建房屋旁工地,因为使用小工的事情与陈某某发生争执,胡某某捡起工地现场的木棒击打陈某某的左手臂等处,致使陈某某左侧尺骨下段骨折,当日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了犯罪事实。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对陈某某伤情进行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尺骨骨折,为轻伤二级。事发后胡某某与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胡某某赔偿陈某某4.5万元,取得陈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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