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补查重报。
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01年11月12日20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新胜委一经销店内,因琐事与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发生争执,后拨打电话纠集孙某某(已死亡)欲对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实施报复。孙某某指使两名男子(未到案)到经销店附近后,胡某某伙同该两名男子对王成立实施殴打,并一同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认定的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