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镇**路**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在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路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店内,因买卖猪肉问题,被害人李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发生纠纷并纠缠。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用磨刀棒打了被害人李某某右手一下,致其受伤。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右手第1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犯罪情节轻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害,取得其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