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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512******,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安顺市**局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办事处****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9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常开祥,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车来到安顺市开发区**办**村时,因让车问题与被害人胡某甲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殴打,期间胡某某持工兵铲将胡某甲头部、背部、颈部等部位打伤。经鉴定,胡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2020年7月17日,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共计32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该案因民间纠纷引发,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已经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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