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2********,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村**号。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琐事在临沭县**饭店房间内与耿某某发生争执,胡某某用脚踢耿某某面部,致耿某某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胡某某取得耿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胡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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