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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20时许,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出租车司机冯某某与乘客胡某某因为乘车费问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冯某某打了胡某某两耳光,后胡某某抓住冯某某衣服推了冯某某一下,冯某某捡起半块砖头打了胡某某头上一下,后胡某某连推带甩致冯某某倒地,造成冯某某骨盆骨折。经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冯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谅解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且被害人有过错,被不起诉人有防卫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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