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17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8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23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社**村**号一楼茶室与被害人陈某某及董某某三人打麻将赌博时,胡某某怀疑陈某某与董某某联手打假麻将,赢了自己的钱,胡某某就质问陈某某和董某某,三人因此发生争执,胡某某动手打了董某某头部一巴掌,董某某害怕就跑到楼上躲藏,胡某某又在现场指使一起来麻将室的雷某某(已经判决)及另两名男子(在逃)动手殴打陈某某,将陈某某打伤后逃离现场,后经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各执一词,不能证明四人事前是否有预谋?主观上是否具有共同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胡某某也没有动手打被害人陈某某,本案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查找参与打架的另外两男子,查清胡某某与三名男子事前是否有预谋,四人主观上是否有共同伤害陈某某的故意,但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还未能查明二名不在案男子的身份信息,找雷某某进一步核实案发当天胡某某是否指使其殴打陈某某,但雷某某还是坚持之前的供述。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虽然批捕是以无逮捕必要不捕,但此案审查起诉认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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