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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4308221976********,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乡**村**组,现住桑植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0时许,在桑植县**乡**村**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不允许向某某过其家门口的桥,随后向某某及其妻子杨某某与胡某某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其间胡某某用竹棍将杨某某的左手打伤。2020年10月15日经张家界市维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左手第5掌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胡某某给被害人杨某某进行了赔偿,杨某某对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给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胡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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