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6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武义县**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傍晚,被害人程某某在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水库里面的砂场与朱某某因为电瓶车充电的问题引发纠纷,胡某某上前劝解时,用手三次推程某某,并用脚将程某某绊倒,导致程某某肋骨多处骨折。经鉴定,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胡某某的行为取得程某某的谅解。
2020年3月18日胡某某主动到案。胡某某共计赔偿被害人程某某12.4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程某某有一定的过错,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胡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程某某损失12.4万元,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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