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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2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大城县平舒镇新开里因琐事与被害人冯某某发生口角,二人在厮打过程中均受伤。被害人冯某某面部右侧眶内壁、眶下壁骨折、多处划擦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头顶裂伤、多处擦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冯某某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自行和解取得谅解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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