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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0〕52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4月21日21时许,张某某酒后到镇海区**街道**广场旁何某甲的**棋牌室内,遭到何某甲阻拦,双方发生纠纷,胡某某通知了何某乙,后何某乙、王某某、胡某某一起采用拳打,啤酒箱砸,扫把打等方式殴打张某某,致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头面部伤势为轻伤二级,右手皮肤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认定张某某头面部伤势构成轻伤二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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