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在集区芦集镇庙后社区菜市街天平大药房对面路边因买鸭子称重引起纠纷继而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李某某被胡某某推倒摔伤,并住院治疗。后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医疗费,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经研究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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