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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办事处**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上午9时许,大冶市**镇**铝业员工梅某某发现自己上个月的工资少算了几天,便来找经理胡某某论理,随后双方发生争吵。过了一会儿,胡某某看到自己办公室桌子上有一份梅某某的辞职书,便让人把梅某某找过来,并表示梅某某要辞职,就现在离开,梅某某表示要做到当月25日才离开。为此在争吵过程中,梅某某拍了一下胡某某的桌子,胡某某用手朝着梅某某的左边头部打了一巴掌,造成了梅某某的受伤。事后胡某某家属向梅某某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计55000元整,梅某某表示了对胡某某的谅解。
2019年8月28日,经湖北省大冶市弘法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梅某某外伤致左耳膜穿孔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胡某某属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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