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家住**镇**村**组**号,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系观树组组长,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与村干部等相关人员在瑶泉村官树组与衡东县**处设卡,胡某甲看上了被害人胡某乙家门口的一棵树,想砍掉该树作为路障设卡用,但是胡某乙反对胡某甲砍掉此树,为此两人发生争吵冲突,争执后胡某甲将胡某乙推倒在地造成伤势(左肘部皮肤擦伤和左胸6、7肋骨骨折)。后经郴州市永乐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胡某乙的医药费等相关费用共计40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胡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是初犯,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得以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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