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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2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去前女友代某某家中讨要债务,在此过程中与代某某的男友陈某某发生纠纷,进而产生肢体冲突,胡某某拿出自己携带的水果刀将陈某某刺伤。经鉴定,陈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8月9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亲属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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