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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蒙自市人,农民,住蒙自市**农贸市场**号商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2时许,被害人陆某某饮酒后与前妻昌某某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后双方相约于蒙自市文萃路**KTV商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女朋友昌某某到达**KTV对面路口处,胡某某与陆某某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胡某某将陆某某打伤。经鉴定,陆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陆某某的损失,并向其赔礼道歉,取得了陆某某的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胡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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