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不具有逮捕的社会危险性,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春雷路18路公交车终点站路边,因检修电路要关闭电源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双方在争吵过程中抓打在一起,后胡某某用起子将被害人王某某的右手臂插伤。经贵州医科大学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因外力致右上臂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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