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9号

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不具有逮捕的社会危险性,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0时许,不起诉人胡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春雷路18路公交车终点站路边,因检修电路要关闭电源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双方在争吵过程中抓打在一起,后胡某某用起子将被害人王某某的右手臂插伤。经贵州医科大学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因外力致右上臂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