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6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住**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1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赤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5日晚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崔某某、齐某某在赤城县云州水库西侧岸边钓鱼,王某某去找胡某某、齐某某、崔某某喝酒,在喝酒过程中因王某某讽刺胡某某钓鱼技术低与胡某某一行三人发生口角,后被胡某某和崔某某将王某某面部打伤,经赤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崔某某与齐某某赔偿14万元,并达成谅解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赤城县公安局依法调取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言词证据之间存在较大矛盾,证据客观性、真实性存疑,据此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