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5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身份证号码4309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南县**乡****,住长沙市雨花区****大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8月3日被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来到长沙市雨花区***路**大厦**房,发现其女友易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待在一间房内,顿时心生怒气。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用一根黑色棒球棍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击打,致使刘某某受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棒球棍、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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