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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19〕9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县**镇**街**号,现住青岛市即墨区蓝村镇青岛市**宿舍。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9时31分,张某某与工友欧某甲、欧某乙父子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蓝村镇青岛市政仝业公司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厮打,后张某某的妻子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前去拉架与欧某乙发生厮打,期间,胡某某用头撞伤欧某乙胸部致欧某乙左侧第4-6肋骨骨折并左侧液、气胸。经法医鉴定,欧某乙上述身体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赔偿欧某乙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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